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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现住迁安市夏官营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迁安市金龙街由东向西行驶到新颖路口右转弯时,与岳某某停放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当日22时27分,于迁安市燕山医院抽取了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49mg/100ML。被告人唐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唐某某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谅解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住迁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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