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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号,现住杨某某**大厦,个体经营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陕V*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杨某某五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神农景苑小区门前路段时,将被害人柳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陕A9L1Q6号本田牌小型轿车、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的陕A35L9E号云东图乐牌小型越野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唐某某血醇浓度为21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唐某某已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6月2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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