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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沂源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0时45分,被告人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荆山路由西向东行至沂源县城区南麻大桥东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在通知唐某某妻子的情况下,带被告人唐某某到沂源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静脉血两份,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9.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查获及抽血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慧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沂源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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