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住**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检测,其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29.08mg/100ml)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东莞市**镇**村**路**号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粤SR****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后,再与被害人黄某某停放路边的粤SC****小型卡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杨某某报警,交警随后赶往现场将等待处理的唐某某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某与杨某某、黄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等;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唐某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唐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保证人韦某某,联系电话137********。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