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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鞍山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68********,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楼**单元**层**号,现住址: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号。2008年因泄露国家机密被铁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因诈骗罪被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因盗窃罪被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三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34分,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辽C****5号灰色金杯牌小型汽车,沿立山区正阳一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双山路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带到鞍山市第三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海城市正骨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检验出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信息、提取血液登记簿、鉴定告知笔录等;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正鉴[2019]法毒鉴(酒)字第54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绍强
代理检察员:  马玉翠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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