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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立享”牌二轮电动摩托车从武都区两水镇后村出发沿钟楼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钟楼滩原武都区林保局门口时,与相向来的尚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力远”电动三轮车相撞,后尚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又与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D*****刮撞,造成唐某某及三轮车乘坐人刘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依法提取了唐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95.2mg/100ml。经四川金顺司法鉴定所鉴定:无号牌“立享”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唐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尚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力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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