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小轿车从武都区城郊乡桥南朋友家出发向桥南小吃市场行驶,在行驶至桥南小吃市场巷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56mg/100ml。后对唐某某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力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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