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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道**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D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建业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业二路与郭杜南街路口**有限公司门前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19】3633W号鉴定意见,唐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5.7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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