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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23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民权县****村。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1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豫**白色轿行驶至**乡**村北地时被巡逻的民警查获。随即将其带到睢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检测,唐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

2.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6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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