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豫**白色轿行驶至**乡**村北地时被巡逻的民警查获。随即将其带到睢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检测,唐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
2.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6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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