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现住**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唐某某持B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川S*****小型轿车从渠县万兴广场向渠江镇南坝村行驶,当日3时25分许行经渠县渠光路渠江镇第六小学路段,在道路左侧与相向行驶的川R*****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唐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对其从宽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炜
2020年12月30日
附: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5817****);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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