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号牌为琼D6****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南路海之南学校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唐某某血样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10.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路**酒店后面私宅;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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