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14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80********,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兰溪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2时43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浙G8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兰溪市云山街道人民北路国泰大酒店门口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肇事后唐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22时57分许,途经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供电局门口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花坛的插石后车辆停止,唐某某在车内睡觉。23时31分许,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巡逻路过,发现唐某某昏睡在车内,经告知后没有回应,采取破拆方式将其从车内救出,并带至兰溪市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和醒酒调查,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24 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9 mg/100ml。
事后,唐某某赔偿道路隔离护栏损失人民币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通知家属记录、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调取登记表,身份信息、收款收据等;
2.证人童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喜华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光盘二张、补充材料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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