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84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街道**街**号楼**单元**室,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B****重型自卸半挂车,自本市富阳区胥口镇鑫达建材驶往诸暨市,因醉酒后迷失方向往洞桥方向行驶,途径本市富阳区洞桥镇里仁村小坞里路段时车辆侧翻,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押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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