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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唐某甲,曾用名: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个体户,住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2020年5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2Z****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欧某某从广州市天河区出发,经内环路、洲头咀隧道,沿荔湾区花蕾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花蕾路出招村花苑街西19米处时,将车辆停在中心护栏以北第四条机动车道上睡觉,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1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瑰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5207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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