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住**镇**社**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4日19时41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小客车(车牌号粤SD**),行驶至东莞市**镇**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7.7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少杰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288**;保证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599980**。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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