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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2********,汉族,高中,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路**号**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唐某某醉酒驾驶川X8****小型轿车沿安拱路从疾控中心方向往翔凤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安拱路富发城门前路段时,碰撞前方等红灯的由贺某某驾驶的川XH****小型轿车和郭某某驾驶的川XG****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唐某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侵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且签订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唐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资格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玲玲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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