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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4********,四川安岳县人,汉族,小学,无业,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村**组**号,2005年5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4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4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1日,被告人唐某某驾驶核载17人的川AZ****号大型普通客车搭载27人,由雅安南八步收费站进入G5京昆高速公路后驶往西昌方向。17时许,该车行驶至麂子岗隧道时,唐某某将该车停驶于隧道内的紧急停车带后弃车逃逸, 四川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一大队民警于当日17时55分在麂子岗隧道内查获该车。

2019年11月6日唐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良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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