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经商,现住泸县**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8分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泸县天立A区行驶至玉蟾街道惠济路老梁才学校路口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当日血中乙醇含量为137.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唐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艳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泸县**小区**栋,电话:1398242****;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