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生于195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5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无号牌机动三轮摩托车,在岳池县石垭镇马路街西段**局门口处与林某某驾驶的川XE****小型轿车发生擦挂,导致川XE****小型轿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继续前行,被害人林某某开车追至石垭**门前公路处将其逼停。后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2019年10月14日,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唐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海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05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页材料1页。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