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摩托车行驶至细沙乡马路坡社路段被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4mg/100ml。随后将唐某某带至细沙卫生院抽血并将血液送至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6.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液提取笔录;
证人丁某某、李某某、简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唐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检察官助理:金洋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512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