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00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镇**村**组)。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9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川Q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中心大街“锅里有重庆火锅”店门口倒车时,撞上陈某甲停放在路边的皖MF****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事故责任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的标准。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