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84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东坑镇骏达西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32mg/100mL。经查,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及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唐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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