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65********,汉族,高中文化,青秀山管委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5号牌小型客车上城市道路行驶,从朱槿路出发,途经朱槿路、桂花路、凤岭南路、园湖路南路、沿园湖南路由南往北行驶,驶至南宁市青某某园湖南路、民族大道路口时,唐某某停车等待红绿灯放行时在车内驾驶座位上熟睡。被路口执勤民警发现后查获,民警遂将唐某某带至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唐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毒检报告书等书证; 2. 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乙醇定量鉴定报告书;4. 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笔录、现场照片、卡口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城市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检察官助理:苏祺鹏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号房,联系方式:1387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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