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珙县**镇**村**组**号,现住珙县**镇**街**段**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 3月25日被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珙县洛亥镇小学门口,将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之威牌ZW125T-12S型摩托车盗走,销赃获款500元。
2.2019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窜至珙县洛亥镇毛坝桥,将赵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大力神牌DLS125T-12C型摩托车盗走,销赃获款450元。
3.2019年7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再次窜至珙县洛亥镇小学门口,将任某某的一辆滨崎牌BQ125T-10 C型摩托车盗走,在将该车欲骑往珙泉镇销赃途经上罗镇时被民警查获。
另查明,上述涉案三辆摩托车鉴定市场价格合计为7955元;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全部追回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格合计79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成林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候审在家,电话:1369823****
2.案卷和证据两册,散页材料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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