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集安市人,住集安市头道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无前科劣迹。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吉*****号手扶拖拉机沿**镇镇里往**村方向行驶,行至头财线4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镇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62.4mg/100ml。被告人唐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拖拉机照片;
2.书证:(1)查获及破案经过(2)驾驶人信息、驾驶证、拖拉机行驶证;(3)血样提取登记表(4)前科查询;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徐某乙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从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黎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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