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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99********,哈萨克族,系哈尔滨**学院学生,在大学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号,住新疆阿勒泰市天润嘉苑小区2号楼30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凌晨3时24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新HA****号尼桑奇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解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克兰公园便民警务站路段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2.证人胡某某、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5.视听资料: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丽君

检察官助理:单庆凯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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