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镇**路***号(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GP****的小型轿车,沿省道303从水江新车站往政府广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陵大道镇医院岔路口路段时,先与对向由陈某某驾驶号牌为渝GE****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停放在路边号牌为渝A6****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6mg/100ml。
2020年9月17日23时10分许,民警在出警勘查现场时将唐某某查获。案发后,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凭据、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0】34123号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车辆辨认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安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杨 彬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镇**路***
号家中(电话1389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6.被害人信息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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