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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9********,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住贵州省麻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唐某某在吴庆西家吃晚饭时喝了酒,20时许唐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带着妻子曹某某沿上瑞线(道路等级:国道,道路类型:三级)从凯里方向往麻江方向行驶。20时30分,当车行驶至上瑞线1951Km+700m处(小地名:商业加油站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个人电子档案;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辉明

                                               检察官助理 吴晓凌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贵州省麻江县**镇**路**号,电话1823070****。

2.刑事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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