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200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贵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上,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孟关乡付官村往腾龙湾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花溪大道与西南环线交叉口600米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车辆合格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程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地址贵阳市小河区**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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