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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庄路**号**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由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交办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5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云岩区中环路东段往未来方舟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北京东路与尚礼西路交叉口5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9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洁

                                               检察官助理 吴雲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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