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0时57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湘E*****小型越野客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路与学园路交叉路口处,被公安民警设卡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 12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沈莉莉
检察官助理:傅晓彤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9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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