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6********,汉族,初中文化,湘运公司溆浦分公司职工,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至溆浦县卢峰镇麻阳水村路段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6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报警后赶至现场,被告人唐某某及受伤人员被送往医院治疗,对唐某某提取了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呼吸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14.3mg/100ml。经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唐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6mg/100ml。经认定,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修车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舒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文彬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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