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79********,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益阳市康富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益阳大剧院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4mg/lOO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血样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雅静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17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