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桃源县**政府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桃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本县茶庵铺镇老家喝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西往东方向1050公里255米处时,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91.9mg/100ml;2019年6月19日,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高速摄像照片、车辆照片、唐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常德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拘役,缓刑五个月,并处五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强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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