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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房县**镇**街**号,现住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甲与唐某乙等人在房县政府宾馆吃饭,期间唐某甲喝了两杯白酒。饭后,唐某甲无证驾驶鄂C****5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房县城关镇往军店镇方向行驶,行至房县红塔镇七河中学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向张某某驾驶的鄂C****9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唐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张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发现唐某甲受伤严重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随即将唐某甲送往房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民警在医院提取唐某甲血样送检。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唐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16.16mg/100ml。经湖北省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患**情证明单等书证;2.证人唐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湖北省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唐某甲系初犯,又因交通事故致伤未愈不宜监禁,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建设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房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07159****、1534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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