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694号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9********,汉族,高中文化,系深圳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街道**街道,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庄威亮、黎小敏。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0日凌晨1时45分许,被告人唐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2****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出发,行驶至本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平路美食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唐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唐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33.06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表,汽车行驶轨迹图等;2.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甲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院印)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唐某甲现取保候审,暂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5*******;保证人唐某乙,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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