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311983********,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乡**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高新区**街**小区**号**单元**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经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23时31分许, 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东二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6.0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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