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宿舍**号楼**单元**2018年11月2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冀RF6***号小型轿车在大城县廊泊路与滨河街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字娥

检察官助理:杨波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