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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唐某某 ,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铜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9时1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4****”的小型越野客车,沿苏州市吴某区黎里镇芦莘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蓝天浴室”附近路段处,遇戚某某驾驶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准备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经认定,双方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检验,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调解双方车损费用自理,被告人唐某某另行赔偿了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越野客车1辆(系照片);

2.书证: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戚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视频3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戴飞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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