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02时0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白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路路口往**路**东路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附**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9.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78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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