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住成都市武某某**路**城**栋**单元**号,个体劳动者。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A*****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于当日3时6分许驶入成都市二环高架路,两分钟后驶出高架路,沿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唐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72.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丹

2019年12月26

附: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2册,光碟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