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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凌晨,无小汽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L7****号牌小型轿车从平山黄排金沙酒吧往大岭方向行驶。1时23分许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解放中路平山中队门前路段时,碰撞黄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事故发生后交警到场处置。随后抽取唐某某血液样本送至广东康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经检验,唐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2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光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光盘五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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