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4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4时5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牌号为湘N0K9**的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往西行驶至250省道87km处时,与正在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丙相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按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爱军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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