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67********,汉族,高中文化,广西资源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资源县**镇**街**号。2020年2月2日,因不配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检测强行冲卡,被资源县公安局河口派出所处以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资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C****6小型轿车由资源县车田乡往资源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资源县S301线170KM+580M处,与对向由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委峰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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