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唐某某(曾用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桂R****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平南县大将客运中心前路段,驾车不当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2.3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乙醇含量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兆汉
检察官助理:覃建飞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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