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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村**坡**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桂A****8号小型轿车由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附近时,被在此处开展夜查整治工作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唐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259.11/100ml。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

5.道路交通违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林

检察官助理:王晓琨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本案案卷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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