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唐某某练,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7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练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练饮酒后驾驶粤Q3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阳春市春城镇河西街道龙岩路与沙尾路交叉口路段时,因自身操作不当致使其跌倒,造成唐某某练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对唐某某练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1.2mg/100ml。经阳春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唐某某练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练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某练于2020年8月3日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唐某某练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能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练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晓东
检察官助理:蓝萍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