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唐某某(自报),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罗甸县,住贵州省罗甸县**乡**村**组**号,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中午,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潮州市潮安区**镇**路“**超市”出发,沿**路行驶至**镇“**街”,并在“**街”与商铺店家及治安队员发生纠纷,后被到场处警的民警带回接受调查,民警发现被告人唐某某有醉酒驾车嫌疑,遂委托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并送检。
经潮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4.4mg/100ml。
被告人唐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洪燕
2020年9月14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光盘二张随案移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暂扣于潮州市潮安区意中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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