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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26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广水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AF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广花一路出平沙路北32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醉酒驾驶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唐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彩红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224****;保证人潘某某,联系电话:1371126****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1张

3.本案经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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