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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身份证号码43112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区**镇**花园**栋**单元**。2014年1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同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8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C5****号小型汽车从珠海市坪沙镇出发前往茂名市,途经西部沿海高速公路崖南至都斛K56路段时,因停靠紧急停车带休息被江门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唐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5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洁丽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珠海市**区**镇**花园**栋**单元**,联系电话1501595****。

2.侦查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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